簽租約前別急著蓋章:押金、修繕、轉租條款逐條檢查清單
合約攤在桌上,房東等你簽名的那一刻,才是租屋風險真正決定勝負的時刻。先別動筆,照這份清單一項一項核對。
現在就做的7件事

1. 先要求審閱期,別當場簽
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,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。房客有權把契約帶回家看,不用當場決定。這是法定權利,房東用「其他人也想租」催促簽約,正是最該警覺的時刻。
2. 核對房東是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
請房東出示身分證件與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,兩者姓名要一致。金額不高的情況下,也可以自己帶身分證到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,確認所有權人姓名,以及有沒有查封、假扣押等異常登記。如果簽約對象不是所有權人本人,要請對方提出屋主的書面委託授權,並核對授權範圍是否包含出租。
3. 用官方版本對照契約條款
內政部有公告免費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,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都寫進去了。把手上的契約逐條對照,看有沒有漏掉法定必要條款,或是寫進了不得記載的內容。
4. 確認押金金額沒有超過法定上限
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,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,超收部分約定無效。契約也要寫清楚,租期結束、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相關款項後,房東要返還押金或扣除欠款後的餘額。
5. 把修繕責任寫清楚,不要只憑口頭約定
依應記載事項第8點,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,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,除非雙方另有約定、有特定使用習慣,或損壞是房客造成的。哪些設備由誰修、房客能不能自行找人修繕後向房東請款,都要在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明。
6. 看懂提前解約與轉租條款
契約如果約定房客可以提前終止,依應記載事項第14點,要提前至少1個月通知,沒通知就逕行終止的一方,最高只需賠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。轉租的部分,依民法第443條與應記載事項第7點,房客要轉租必須先取得房東書面同意,同意書要載明轉租範圍、期間與可以終止契約的事由。
7. 點交當天拍照存證,附進契約
簽約當天連同點交,把房屋現況、家具家電、牆面地板、水電讀數都拍照或錄影,雙方簽名確認日期。這份紀錄留到退租那天,是押金該扣多少最直接的依據。
租約逐條檢查與應記載事項對照

| 條款重點 | 官方規定 | 簽約時看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押金 | 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,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 | 契約寫的金額是否超標,退還條件是否寫明 |
| 修繕責任 | 原則房東負責,例外雙方另有約定或可歸責房客,應記載事項第8點 | 哪些設備算「另有約定」,是否合理 |
| 提前解約與違約金 | 得終止者提前1個月通知,違約金上限1個月租金,應記載事項第14點 | 契約是否勾選「得」提前終止,違約金有沒有超過上限 |
| 轉租 | 需經房東書面同意,民法第443條、應記載事項第7點 | 同意書是否附上,範圍與終止事由是否寫清楚 |
| 審閱期 | 至少3日,應記載事項第1點 | 房東是否給足時間,有沒有催促當場簽名 |
| 稅費負擔 | 房東負擔之稅賦增加部分不得轉嫁房客,不得記載事項 | 契約有無把房屋稅、地價稅增加額算到房客頭上 |
| 戶籍與報稅 | 不得禁止房客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支出,不得記載事項 | 契約有無限制房客報稅或設籍 |
千萬別做的事

別因為房東說「大家都這樣簽」就跳過審閱期。 審閱期是法定權利,當場簽等於放棄了發現問題的最後機會。
別只用口頭約定修繕與轉租範圍。 事後有爭議時,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通常對房客不利,法院認定也會回到契約文字。
別在沒有點交紀錄的情況下簽收房屋。 沒有照片與簽名確認,退租時房屋現況變成各說各話,押金要扣多少全憑房東一句話。
別付了超過2個月租金的押金還簽字確認。 超收的部分約定無效,但簽了字之後要另外主張返還,反而多一道程序。
時限表
| 時間點 | 該做的事 | 法源 |
|---|---|---|
| 簽約前至少3日 | 把契約帶回審閱 |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點 |
| 簽約當下 | 核對押金金額不超過2個月租金 |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 |
| 提前終止前1個月 | 通知對方,避免被認定違約 |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 |
| 轉租前 | 取得房東書面同意書 | 民法第443條、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點 |
| 欠租達2個月 | 房東才可定期催告後終止契約 | 民法第440條、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|
什麼情況這份清單不夠用

簽約對象不是所有權人,授權文件看起來不完整。 委託書範圍模糊、簽名筆跡有疑慮,或對方拿不出屋主本人的證件核對,這種情況下自行判斷風險很高,該請律師協助確認代理權限是否有效。
契約條款和內政部範本落差很大,房東又拒絕修改。 押金、修繕、違約金這幾項如果被大幅改寫成對房客不利的版本,且對方堅持不肯調整,代表這份契約需要律師逐條審閱後再決定要不要簽。
房屋登記狀態顯示有查封、假扣押或糾紛。 謄本上出現異常登記,代表這間房子的產權本身有法律風險,繼續簽約可能連房子都保不住,這種情況必須先諮詢律師再做決定。
如果你正準備簽下租約,卻對條款有疑慮,可以參考詠業的個人安全解決方案,也可以延伸閱讀房客不搬走、押金不還怎麼辦,由律師協助檢視契約細節。
資料來源
-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——押金金額上限與返還
-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——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
-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——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
- 民法第440條——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
- 民法第443條——租賃物轉租之限制
-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、第7點、第8點、第14點——審閱期、轉租同意、修繕責任、任意終止與違約金上限
查證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內政部地政司租賃條例專區、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。以上條號依現行公告版本整理,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個案法院見解為準。
常見問題
- 押金最多可以付幾個月?
-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,住宅租賃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,契約約定超收的部分無效。房東要求超過2個月,可以直接要求改回法定上限,不必擔心對方拿超收金額當協商籌碼。
- 房東拿到契約當場要我簽,可以拒絕嗎?
- 可以。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規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,房客有權把契約帶回去看清楚再簽,這條不得用「其他房客都在等」之類的說法要求你放棄。當場逼簽已經違反應記載事項。
- 想提前搬走,違約金會扣多少?
- 契約若約定房客可以提前終止,依應記載事項第14點,任一方要提前至少1個月通知對方;沒有先通知就逕行終止,最高只能被要求賠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,房東不能任意加碼扣光押金。
- 想把房間分租給朋友,需要先問房東嗎?
- 需要。民法第443條規定,房屋以外的租賃物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,房屋部分轉租雖有較寬鬆空間,但契約另有禁止約定時仍不能轉租。未經同意轉租,房東可以依此終止契約,收回房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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