到職簽署文件別急著簽:勞動契約、競業禁止、保密協議逐條看懂再簽名

到職當天人資會請你簽一疊文件,簽下去前先看懂六種常見條款在保護誰,再決定要不要簽、要不要要求修改。

現在就做的7件事

男子在辦公桌前簽署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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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拿到文件先全部拍照,再簽名

公司留底的是你簽名的那份,你手上什麼都沒有,日後有爭議,第一手證據就是這疊文件。簽名前用手機拍清楚每一頁,包含空白處與騎縫章,備份到雲端信箱再交回。

2. 對照勞動契約必要記載事項,缺項當場問

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,契約應寫明工作內容、工時休假、工資計算方式、契約終止與退休、資遣費等事項。只寫「依公司規定」而沒附規定內容的,當場要求人資補齊,不簽看不到細節的契約。

3. 檢查有沒有競業禁止條款,沒有合理補償就能拒簽

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,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須同時具備正當營業利益、職務可接觸營業秘密、限制範圍合理、提供合理補償四項要件。依施行細則第7條之3,補償每月不得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%,沒補償或補償不足門檻,可要求刪除或修改。

4. 保密協議看範圍,抽象概括的寫法要求改具體

保密協議合法,但範圍不能寫成「雙方交換的所有資料一律保密」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77號判決認定,過度抽象概括的保密約定可能因顯失公平,依民法第247條之1屬無效約定,要求條款具體列出保密標的。

5. 試用期約定看清楚,別當成「新人沒保障」

勞動基準法已刪除試用期專章規定,沒有法定天數上限,常見約定一到三個月。試用期內的工資、工時、勞健保投保、職災保障,跟正式員工完全一樣,問清楚不續用時是否給預告期與資遣費,公司內部辦法要拿到書面。

6. 勞健保確認雇主已申報,別簽任何「自願不加保」的文件

依勞工保險條例,雇主應於你到職當日申報加保。不論理由是「先算工讀」還是自己主動要求不保,這類切結書一律無效。到職當天直接問人資投保生效日期,事後也可上勞保局網站查詢投保紀錄。

7. 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只認「職務上」範圍

依著作權法第11條與專利法第7條,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與發明,財產權原則上歸雇主,這是合理行業慣例。但條款寫成「在職期間所有創作一律歸公司」已超出合理界線,簽名前要求把「職務上」三字寫進條款,到職前已完成的私人作品排除在外。

文件逐條解說

身著西裝男子在辦公桌前書寫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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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契約:工資、工時、休假、契約終止方式有沒有具體寫出來,只寫「依公司規定辦理」的,要求附上規定文件。

競業禁止條款:補償金額是否寫明月薪50%下限、限制期間是否寫明不逾2年上限,區域與職業活動範圍要具體,寫得空泛的別簽。

保密協議:保密標的是否具體列舉,保密期限是否合理,一般商業資訊沒有正當理由不該約定無限期保密。

試用期約定:長度、不續用時的通知方式與是否給付資遣費,公司內部辦法要拿到書面版本,口頭承諾不算數。

放棄勞健保切結書:不論公司用什麼名義包裝,這類文件都不建議簽署,遇到這類要求,視為投保義務有問題的訊號。

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:是否限定「職務上」完成的著作與發明,到職前已完成的作品、專利要列清單附件排除在外。

千萬別做的事

桌面上攤開的文件與畫記重點用的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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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為了趕快到職,簽還沒寫完或有空白處的條款。 空白處事後被填入不利內容,簽名的人很難主張不知情。

別簽任何形式的自願放棄勞健保切結書。 這類約定違反強制規定本身無效,簽了也不會免除雇主的投保義務。

別把競業禁止條款當成「公司都這樣,簽了就對了」。 沒有合理補償的競業禁止約定本身無效,簽名前先談清楚永遠比事後打官司省事。

別把範本原封不動收起來,看不懂的地方留到離職才問。 到職當天問最有籌碼,離職前才發現通常已經沒有議價空間。

時限表

事項期限或門檻法源
雇主為你申報勞健保應於到職當日申報,逾期加保效力延至通知翌日起算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
雇主未依法投保的罰鍰按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
競業禁止合理補償下限每月不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%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
競業禁止期間上限不得逾越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生命週期,最長不超過2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

什麼情況這份清單不夠用

兩位同事一起翻閱文件夾討論合約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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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業禁止條款涉及境外派駐或技術輸出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。 這類約定牽涉營業秘密法加重刑責的適用範圍,補償與限制條件的談判複雜度遠高於一般國內職缺。

公司要求以股權、技術入股或合夥關係取代單純僱傭簽約。 已超出勞動契約範疇,牽涉公司法與合夥的權利義務設計,條款寫法錯一步影響的是股權而不只是薪水。

智慧財產權條款要求概括讓與你到職前已完成的作品、專利或既有客戶關係。 涉及舉證創作或申請時點的問題,建議先請律師協助盤點既有資產清單再簽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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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
本文引用法規:

  • 勞動基準法 第9條之1
  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、第7條之2、第7條之3
  • 勞工保險條例 第11條、第72條
  • 民法 第71條、第247條之1
  • 著作權法 第11條、第12條
  • 專利法 第7條、第8條、第9條

文中競業禁止合理補償門檻不低於離職前一個月平均工資50%、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,以及勞工保險條例投保申報期限與罰鍰倍數,已於2026年7月查證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;試用期效力屬行政機關與法院見解分歧事項,實際適用請以個案事實與最新函釋、判決為準。

常見問題

競業禁止條款可以拒簽嗎?
可以。簽署與否採契約自由原則,雇主不能用不簽就不錄取的名義強迫簽署。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,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須同時具備正當營業利益、職務可接觸營業秘密、限制範圍合理、提供合理補償四項要件,缺一項整條約定就無效,員工日後仍可主張不受拘束。
試用期有法定天數上限嗎?
勞動基準法已刪除試用期專章規定,目前沒有法定天數上限,常見約定為一到三個月。試用期內雇主片面終止契約,行政機關認為仍要比照一般勞工給預告期與資遣費,法院多數見解則認為雇主未濫用權利時可以不受一般資遣事由限制,見解分歧,簽約前務必問清楚公司對試用期不續用的具體條件。
簽了自願放棄勞健保的切結書,之後還能要求補辦嗎?
能。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,雇主應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,勞資雙方合意也不能免除投保義務。依民法第71條,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無效,就算簽了放棄投保切結書,事後仍可要求雇主補辦;雇主未依法投保另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負擔四倍罰鍰,並賠償勞工因此受到的給付損失。
上班時間寫的程式碼或設計稿,著作權歸誰?
依著作權法第11條,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,原則上員工本人是著作人,但著作財產權歸雇主享有,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。簽署前要確認條款只涵蓋職務範圍內完成的著作與發明,不含到職前已完成、或利用私人時間與自有設備完成且與職務無關的作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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